规章制度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2012-09-27 00:00   审核人:   (点击: )
 
 
 
 
 
 
湖南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院办通〔2007〕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促进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试是指学院针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举办的各类考试(查)和省、国家在我院组织的考试。各类竞赛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或者不听从劝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人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违反国家考试等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本、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在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的;
9.迟到超过30分钟或者中途放弃考试后又强行重返考场考试的;
10.违反国家考试等有关考试规定,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11.已批准缓考仍擅自进人考场考试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的;
2.传递纸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其他作弊行为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信息作弊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考试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卷)内容的;
7.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8.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六条  对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如下处理:对考试违纪者,应终止其考试,成绩记“0”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考试作弊行为,成绩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严重作弊行为,成绩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放松考试纪律,造成所负责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2.在命题、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命题错误及错评、漏评或者统分错误以及丢失试卷的;
3.考前以各种形式泄露试卷内容,造成考试成绩失真或不公平的;
4.为考生提供假证明、假证件、假档案,伪造、变造考试信息,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6.包庇、掩盖作弊行为,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或者其它考试安排的;
8.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九条  作弊者必须认真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所在系应对作弊者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对拒不认错或检查不深刻者,将从重处分。
第十条  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步骤:考试工作人员认定→告之考生违规类型→书面记录并签字→考生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并提出处理意见→学工部草拟处分决定→上报主管院长签发(留校查看以上处分的需提交院务会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规,由教务处、监察处会同相关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核查事实,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院长或院务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可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辩和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院非全日制学生及其他类考生的考试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由学院发布的与有关考试的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