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办法
2011-11-05 00:00   审核人:   (点击: )

校办通〔200912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了激励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以教书育人为本、以教师职业为荣的职业品德观念,增强教学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现根据我校《教学质量监控办法》(院政字20043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教师课程教学进行考核的目的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评价,教师可以了解自己的教学状况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同时,也是学校了解教学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改进教学管理工作,制定提高教学质量有效措施和对教师个人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学校所有任课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并及时反馈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问题,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务处考试与督导评估中心是学校教师教学考核工作机构,负责全校课程教学考核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各种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与归档。

各教学院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院课程教学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进行同行教师评价。各教学院要配合教务处考试与督导评估中心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统一认识,端正态度,精心组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课程教学考核的时间及对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工作每学期举行一次。考核对象为我校所有在岗的,担任本、专科学生各类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四、课程教学考核的内容及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

包括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三个环节。

(二)考核的办法

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简便易行,公平、公正。

1.学生评教

实行网上评教。学生评教在每学期课程教学结束前第三周进行,学生在我校教务管理系统网上测评功能开放的时间内自行在网上完成测评。

2.督导评价

督导评价以教案、课堂考勤与平时测验、作业的布置与批改等为主要评价内容,督导日常听课和学生座谈作为参考。

3.同行教师评价

根据听课及平时教研活动等情况,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对本室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填写“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教研室评价表”。教学院组成的课程教学考核小组对教研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被评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业务能力、课程难度、教学工作量等写出评语。

五、评价结果的处理

学校按照学生评价占60%、督导评价占30%、同行评价占10%的权重以百分制计算每位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总评分根据综合总评分确定每位参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x85),良好70x85),合格60x70),不合格x60)。考核结果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定、“教学名师奖”、“教学质量奖”等评选的依据。

2.每学期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等级的教师,由学校发文并张榜公布。

3.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教师,由学院领导与教师本人谈话,指出不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要求教师本人制定改进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监督落实。教务处考试与督导评估中心组织教学督导团负责跟踪检查该教师教学工作改进情况。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任课资格一年,期间取消相应待遇。该教师再上岗前须经试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任课资格,不合格者转聘其他非教学岗位。

5.任课教师如果被学生投诉课堂教学质量问题并经调查确定属实且情节严重,经督导检查后仍无改进;或出现教学事故且情节严重者,视同为考核 不合格,并按相应规定处理。

6.2010年开始,申报副教授职务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等级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标准,申报教授职务的教师必须达到优秀标准,破格申报教授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未达到优秀等级的实行一票否决。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师课程教学评价参照表I(理论课)

2.教师课程教学评价参照表II(实验课或技能课)

3.教师课程教学督导评价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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