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2011-11-05 00:00   审核人:   (点击: )
 

校办通〔2010〕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包括:考试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考务工作、考试纪律、监考与巡考、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记、试卷的装订、保存和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工作。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践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核。

第四条 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均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以及教务处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各学院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院长依照本规定、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均应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学校召开教学院长参加的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各学院要召开以下专门会议,传达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考试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1.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2.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年级辅导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成绩录入、成绩评定与分析及相关纪律等。3.学生考试动员会。明确考试的目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诚信考试、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八条 考试命题要符合《湖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细则》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九条 试题题型丰富,题量适中,难度适宜,覆盖面广。主观性试题不得与前三次考试试题重复。

第十条 多位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派专人负责命题。考试命题教师须填写《试卷审批表》,试卷须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备案。使用试题库系统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试卷组卷参数表》,交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教务办据此进行该课程的组卷,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

第十一条 凡未使用试题库系统或试卷库的闭卷笔试课程应同时拟定题目份量、难易程度、覆盖面相当的ABC三套试题。

第十二条 试题的卷面分数一律为百分制。试卷要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模版统一打印。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生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将根据《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形式

1.可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论文、实际操作考核等不同方式。

2.所有考试课程须采取统一命题的闭卷考试方式。考查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闭卷考试方式。

3.如采取非闭卷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于该课程考试前两周向学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的课程可采取非闭卷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考试资格

1.凡参加必修课程学习和按规定办理选课、重修或补考、缓考手续的在籍学生,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2.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各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期末考试及免费补考资格:(1)旷课、请假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2)缺交平时作业或测验三分之一及以上。

3.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应予公示,并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4.学生因患病或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的学生须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学生缓考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凡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视为旷考,并取消正常(免费)补考资格。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学校教学日历安排,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最后一周进行,其中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随堂考试在课程结束时进行。缓考、免费补考考试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双休日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进行期末考试。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2.公共基础课期末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期末时间由各学院安排。

3.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

1.所有期末考试课程课程的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考场和监考人员的安排须报教务处备案。

2.补考和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场和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考场应按照课程行政班级学生学号顺序安排考生,保持合理间距就座。

4.所有的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原则上应以教师为主,一般设置如下:60人以下的考场设2人监考,60人至100人的考场可增设1人监考,原则上考场规模不超过100人。

5.教务办主任应按照教务处和本学院的安排,填写本学院教师的《监考任务通知单》和《考试安排表》,并于考试前一周通知监考教师和班级学生。

6.考试时间和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日程和地点的,有关单位应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报告。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制及保密

1.试卷经审核批准后,由各学院教务办主任负责收集、整理本学院各门课程的试卷,按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分别填写《试卷印制汇总表》,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办理试卷印制手续。

2.公共基础必修课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专业课试卷由各学院负责印制。

3.试卷须在指定地点印刷。负责印刷试卷的人员要认真收藏和保管试卷原稿,及时销毁废品。试卷印完后,要清点核对课程门数和试卷份数,办好交接手续。

4.学院教务办应于考试前一天,派专人到教务处领取公共基础必修课试卷并做好试卷的安全保管工作,防止损毁或泄密等事件发生。

第五章 监考与巡考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按《监考任务通知单》的要求,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时间之前拆封试卷。在开考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按教务办提供的考生名单顺序排座,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

2.清理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查验学生的有效身份件(有准考证的考试,须同时核对考生准考证)。非本考场考生,考生、证件姓名不符者,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湖南文理学院监考职责》和《湖南文理学院考场规则》,并严格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按要求当场清点试卷和答卷,确认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如实填写试卷封面,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及时送交考试课程所在学院教务办,由教务办组织复查试卷份数、密封卷头、送交相关教研室评阅。对未交卷的学生,监考人员要及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学院巡考组,检查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校公共基础课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课程巡考组,巡视该门课程的考试,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试卷问题;督评中心和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监控考试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巡考人员应履行职责,巡视检查考场后,应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考场巡视情况登记表》,认真填写考场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送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考试期间未交卷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一律不得离开考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二十五条 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将书籍、讲义、笔记本等文字材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除外)以及规定之外的任何电子设备等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二十六条 考生的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生答题须使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除特殊规定外不得使用铅笔;答卷须使用规定的答题纸,用其它纸张答卷无效;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生不得自带纸张,不得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七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吸烟,不得偷看,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使用规定之外的任何电子设备,不得互换试卷、互对答案、互相抄袭,不得拖延交卷时间,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应以监考或巡考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由学工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考卷和由多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考卷,学院应组织集体阅卷;其他课程考卷由各学院组织有关教师在集中阅卷场所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到其他场所批阅。

第三十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每题所得分数要工整地写在试题题头或指定处,确保评阅总分与每题小分之和相等。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避免评卷差错。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确有错误的,应经教研室论证后更正。凡评阅分数有改动的,应由教师本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综合评定。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无实验课的课程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有实验的课程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验成绩应纳入平时成绩。若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师应及时、准确地记载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三十三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试卷及成绩分析,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课程考试成绩分析表》。

第三十四条 评阅后的试卷及相关考核材料,由学院教务办整理、归档。试卷的存档期为一年。

第八章 成绩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期末课程考核成绩由相关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教学手册》签字后交学院教务办。全校公共选修课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学校教务处学籍科。补考、重修考试成绩由学院教务办负责录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交《湖南文理学院成绩修改(补登)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成绩复查

1.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一概不予受理。

2.经复查,确系成绩有误,需要更正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湖南文理学院成绩修改(补登)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可更正成绩,并在更改处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修正录入。

3.学生如对卷面成绩有疑问,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由教务办主任会同教研室主任到学院档案室复查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如查询课程为其他学院开设,由开课学院教务办主任负责会同教研室主任查阅试卷,将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主任将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第九章 试卷的装订、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教务办汇总整理当学期所有课程的考场情况记录表,阅卷与成绩登录结束后,应以行政班为单位将试卷样卷、答卷评阅成绩表、答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成绩分析表、试卷封面等(即“六合一” )一同装订成册。试卷封面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封面的基本信息,应填写完整。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试卷装订工作须于期末考试阅卷后即完成。

第四十条 装订成册的试卷应以教学档案的形式由开课学院统一保管,保管期为一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必要的相关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考试工作的通知、规定等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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