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研室工作条例
2012-05-20 00:00   审核人:   (点击: )

湖南文理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校办通〔2009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师资培养的基层教学组织。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以专业、学科或课程为基础设置,其下可设若干课程组,每个教研室设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有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同志,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身体建康,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精神,办事公道。

3.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本教研室承担的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

4.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五条  教研室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新建和撤销,由所在学院上报调整方案,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校、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教学工作要点,制定教研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举措,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开展教学工作,负责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实施专业建设规划,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其它相关教学规章制度,具体安排落实本教研室应承担的教学任务。

2.严密组织教学过程。落实“备、教、辅、改、考”等教学环节并严格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对提交的课程考试、考查试卷的审核;对教学质量不高的课程和教学方法存在问题的教师,进行必要的帮助、指导,并及时整改。

3.认真抓好课程建设,科学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及实施课程教学大纲,探索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课程试题库建设,加强课程教学辅助器具、教学网站等的建设与管理。

4.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参与本教研室相关的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5.加强教材建设,根据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教学大纲要求做好教材选用、征订工作,编写适应教学需要、水平高、具有校本特色的教材和相关教学参考资料,并争取公开出版。

6.对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具体实施。

第八条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严密组织教研活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主要教研活动包括:

1.坚持集体备课,审议新开课程、开新课教师人选,组织抽查新开课教师的教案。研究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及新问题,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研究,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吸收新信息、新成果。

2.组织试讲、观摩教学、相互听课和评选优质课等教学活动,将“精彩一课”活动常规化,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3.组织教师讨论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执行效果,进行教材分析与评价。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调查研究,学习教育理论等。

4.组织开展教学改革专题研究,积极申报教研教改课题。加强对专业改造、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整体优化的研究,积极开展教材、教法、考试方法、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学生能力培养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手段,研究开发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及时总结经验,撰写教研论文和研究报告,培育教学成果,并加以推广应用。

第九条  配合学校和学院进行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研室的活力、实力和凝聚力。

1.根据校、院师资培养规划的总要求,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养规划。指导、帮助本室人员拟订个人提高业务水平的培训进修计划,并督促落实。

2.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规程和教学基本功的指导,指导制定教学进度、撰写教案、选择教学方法和手段等。

3.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师的业务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检查。

第十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科研促教学,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新内容。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为保证教研室有效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完成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教学质量上的纽带作用,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并建立教研室文字档案。

1.教研室活动制度。每月至少举行2次教研室活动,活动内容以教研活动(含业务学习、学术活动、试讲、教学观摩、公开课等)为主,兼顾政治学习、室务会议等。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学期结束应有总结。

2.集体备课制度。数名教师教同一门课程,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集体备课,加强对课程、教材和教学内容的集体研究和交流。集体备课应主要研究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教材内容的补充和取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等。

3.听课、评课制度。教研室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教研室成员之间要不定期地相互听课,听课后要组织研讨、评课,并要做好记录。每学期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少于5次,各任课教师不少于3次。

4.试讲制度。凡新进教师、新开课教师和开新课教师均须试讲,试讲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由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本专业(课程)中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共同组成试讲考评小组,按照任课教师任职条件全面考评,形成试讲考评结论。试讲合格者,方可安排教学任务。在部分章节讲课中,还应安排有经验的老教师随堂听课并予以指导。

5.教学检查与考核制度。教研室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应有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每学期对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教学环节落实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以及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年末对教师进行全面的考核和总结,并记入业务档案。单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有书面总结。

第五章  教研室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年度预算每年给教研室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研室档案与资料建设、教研活动等,不得挪作他用。教研室应有经费使用明细表,并定期向教研室成员公布。学院领导应对教研室经费各项开支进行监控,使用经费不得超支,超支部分由各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教研室基本条件建设,为教研室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  教研室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教研室进行一次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教研室”评选与表彰,给予相应奖励。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教研室主任的工作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教研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换教研室主任,并对其所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和扣减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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