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全日制学生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2011-11-02 00:00   审核人:   (点击: )
 

     为进一步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管理归口教务处,证书由学籍科专人负责管理,教务处为学生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的责任单位,教务处处长为责任人。

第二条 每年进行“预计毕业生名单”注册前,各学院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由教务秘书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学生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等有关信息,确保证书信息准确。核对后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由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在毕业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各学院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由教务处复核,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条 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内,教务处按“预计毕业生名单”统一制作学生学历、学位证书并由学籍科专人负责保管,按以下程序发放或销毁:

1、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毕业生离校前一周内,由各学院统一领取,毕业生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凭离校程序单领取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各学院毕业生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由院长负责。

2、因课程不及格,在毕业时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其毕业证一律暂存教务处,待补考成绩合格后,由学院出具毕业资格审核表,分别由学院教务秘书、教学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可办理毕业证。

3、欠缴学费的,由财务处事先造册交教务处,按名单暂扣其学历、学位证书,待缴清所欠学费后凭财务处通知书(离校程序单)到教务处领取;未还清助学贷款的,由学工部事先造册交教务处,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由学工部代为保管,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待还清贷款后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学工部领取。

4、不符合发放条件或不能发放的证书,由教务处学籍科统一保管或销毁。

第四条 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五条 经审核发放的学历证、学位证,以及学校暂扣或代为保管的学历证、学位证,教务处学籍科及时将信息汇总和归档,并及时进行电子注册,方便学生上网查询。

第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请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办理。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管理和颁发,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教学院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对失职、弄虚作假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毕业证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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